向砂石矿山要地!浙江开展砂石矿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

来源:中国砂石骨料网整理
时间:2018-02-25
摘要:浙江省对砂石矿山开采后形成土地资源进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高效利用试点。

浙江省是矿产资源大省,又是矿产资源开发强省,是较早推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地区之一。

日前,立足全省砂石资源禀赋和山地资源优势,浙江省发文开展矿地综合开发利用,这是露天开采矿山采矿权人对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和矿山开采后形成的土地资源进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高效利用的资源统筹开发利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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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范围

试点矿种:露天开采的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露天开采的普通建筑用石材、饰面用石材及氧化钙含量在45%以下的石灰石可参照开展)。

试点对象:开采完毕后能产生建设用地,并有明确矿地利用方向的已设或拟设采矿权。

鼓励政策

1.对矿地综合开发利用条件较好但未纳入矿产资源规划的试点采矿权,位于规划开采区内的可补划开采规划区块,位于规划限采区的允许调整规划。

2.不受采矿权总量指标控制。

3.符合采矿权协议出让条件的,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

4.根据矿产开采终了后的最终土地利用方式,确定最终边坡不需要治理的,可不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5.享受《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土资规〔2017〕1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开发布局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7〕14号)等有关用地政策。

申报条件

能同时满足下列申报条件的已设或拟设采矿权,可进行申报:

1.当地政府参与试点工作意愿明确,工作积极性较高;政府领导重视,能协调各部门支持配合开展试点相关工作。

2.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拟设采矿权需纳入规划开采规划区块;已设采矿权,矿山企业必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且在全省同类行业中具有引领示范作用。

3.矿地可利用面积预测在300亩以上。

4.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年内能产生建设用地,最长不超过5年。

5.具有明确的矿地利用方向,包括乡村振兴战略、新型城镇化建设、旅游发展、绿色产业、农业综合开发、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项目。

开展矿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探索可供借鉴的矿地综合开发利用模式,有利于拓展全省建设用地新空间,实现全省资源开发、矿地利用、生态保护三者协调发展。

申报程序、申报表见以下通知原文。

拓展阅读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组织开展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采矿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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