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年起施行 多项内容涉及砂石

来源: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时间:2018-12-14
摘要:日前,《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日前,《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总共有七章八十九条,涉及砂石运输、码头的主要包括:

一是运输和装卸砂石水泥、混凝土、砂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配备卫星定位系统,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抛撒滴漏造成扬尘污染。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运输和装卸散装、流体物料车辆的监管,依法查处抛撒滴漏行为。

二是扬尘污染防治。港口码头的物料堆放场所应当进行地面硬化,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喷淋、绿化、设置防风抑尘网等措施,避免作业扬尘;物料堆放场所出口应当硬化地面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物料堆放场所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清扫和冲洗出口处道路。

三是船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有关排放标准。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船舶油气动力系统、岸电系统的改造,以及岸基供电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船舶油气动力系统和使用岸电系统的改造、岸基供电设施和低硫燃油供应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使用岸电和低硫燃油等给予适当补助。

四是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和装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抛撒滴漏,造成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五是违反本条例规定,港口码头的物料堆放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在用机动船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以及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