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议并原则通过

来源:中国环境报
时间:2013-12-08
摘要:12月6日上午,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在北京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办法(修订草案)》,以及《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5项污染物排放标准,听取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与实地核查情况的汇报。
  12月6日上午,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在北京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办法(修订草案)》,以及《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5项污染物排放标准,听取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与实地核查情况的汇报。

  会议认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暂行办法》自发布以来,为及时应对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和环境保护部以及内设司局职能的调整变化,现行《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要求,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办法》内容进行修订和完善。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突发环境事件接报与报告、应急响应、信息通报与发布、应急终止、跟踪督办的程序和工作要求。会议决定,《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办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实施。

  会议指出,我国是水泥生产和消费大国,水泥行业已经成为我国重点污染行业之一。为推进污染减排和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提高固体废物资源再生水平和无害化技术水平,促进水泥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现行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并制订新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修订后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适用范围上增加了散装水泥中转站,调整了现有企业、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适用于重点地区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取消了水泥窑焚烧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新制订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规定了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水泥窑的设施技术、入窑废物特性、运行技术、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生产的水泥产品污染物控制、监测和监管等方面的要求。会议决定,《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经进一步修改后,会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实施。

  会议指出,殡葬行业中火葬场除了遗体火化烟气排放外,还存在遗物祭品焚烧污染无组织排放,给火葬场及周围的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为加强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制订《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十分必要的。《标准》规定了火葬场遗体处理和遗物祭品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监测和监控要求。会议决定,《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经进一步修改后,会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实施。

  会议认为,我国电池生产企业规模小,废水中铅、汞的排放量大,已成为我国重点污染行业之一。为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高发态势,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电池行业技术管理水平,有必要借鉴国际管理经验和先进技术标准,制订较为严格的《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会议决定,《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经进一步修改后,会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实施。

  会议指出,制革及皮毛加工工业排污量较大,污水成分复杂,污染物浓度高,是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重点行业之一。为推进污染减排工作,促进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订《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十分必要的,对于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具有积极意义。会议决定,《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经进一步修改后,会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实施。

  会议听取了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与实地核查情况的汇报。会议在充分肯定监测与实地检查工作的同时,要求对遥感监测和核查情况作进一步研究分析后,就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体制机制、政策措施,以及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等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形成专题报告。

编辑:金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