汛期禁止采砂 湖北黄冈将启动4个月禁采期

来源:黄冈市人民政府
时间:2019-05-14
摘要:湖北黄冈市境内长江、中小河流和水库自2019年6月1日至9月30日禁止采砂活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临时延长禁采期。

日前,湖北黄冈市发布关于2019年汛期河道和水库禁止采砂的通告,在汛期内全市境内长江干流、中小河流和水库内禁止采砂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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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境内长江、中小河流和水库自2019年6月1日至9月30日禁止采砂活动。

巴河上巴河大桥以下河段实行修复性禁采。

禁采要求

2019年5月30日前,长江干流采砂业主应当按要求停止采砂作业,将采砂船只撤离作业区,在指定地点集中锚固;

外籍采砂船只全部劝离出黄冈境内。全市中小河流、水库内采砂船只及机具必须停止采砂,撤离河道;

对船舶检验证书和船员证书等有效证件齐全、具有完全自航能力的采、运砂船只,由交通运输、海事部门会同水利和湖泊部门指定地点靠岸停靠锚固;

对无船舶证和无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只,一律视为行洪障碍物予以清除出河道、水库管护范围。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采砂业主撤离现场前必须清除弃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

汛期河道、水库禁采及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对违反本通告,不按规定停止采砂作业,不按要求撤离采砂船只及机具,逾期不按规定清除弃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止、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非采入刑”司法解释,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