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糙理不糙:为什么砂石管理总是对偷砂贼有利?

来源: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时间:2019-04-04
摘要:砂石管理工作之所以事倍功半,偷砂现象屡禁不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制定的砂石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好像总是对偷砂贼有利,对管理者不利,甚至是捆管理者的手脚。

六安市裕安区人大代表、顺河镇王滩村党支部书记王列久等沿淠乡镇干群反映:当前顺河镇乃至裕安区的砂石管理工作之所以事倍功半,偷砂现象屡禁不止,甚至“涌现”了不少的“偷砂百万富翁”,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制定的砂石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给人一种强烈的感觉,就是好像总是对偷砂贼有利,对管理者不利,甚至是捆管理者的手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赏罚不明。当今各项工作都强调“属地管理”,砂石管理责任自然就压在了有砂可采的沿淠乡镇身上。众所周知,乡镇没有执法权,只有“管理权”。对乡镇举报而查获的偷砂车辆,罚款却不是“属地管理”,由执法部门执行,乡镇只有签字权,罚没收入与乡镇毫无关系;另外,乡镇干部(包括村干部)都是一岗多责,没那么多时间和精力与偷砂贼24小时周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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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查偷砂

二、机制不顺。砂石管理是需要人力的,目前参与砂石管理执法的有水利、交通、公安等多个部门,由于涉及砂石开采的乡镇多,而执法人员有限,分身乏术,遇有盗釆砂石现象,很难及时出警。有时候执法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多头执法变成了无人执法。与乡镇干部一样,由于执法人员夜班报酬也没有保障,往往不愿出警。

三、手段不新。偷砂贼不惜花费重金,雇人乔装打扮,蹲守、跟踪,时刻掌握执法人员动向。而执法人员却被要求必须着装执法,使用执法车辆执法,不准穿便衣,不准用其它车辆。如此“执法”,无异于自欺欺人。往往是执法车辆刚刚出动,偷砂贼就已经知晓而逃之夭夭;执法车辆一旦归队,偷砂贼马上肆无忌惮。这种现象很容易给人造成一种误解:就是执法人员与偷砂贼串通一气。

四、权责不清。私采私运砂石既然被定义为“偷砂”,所偷之物就应定义为“赃物”,应由执法部门没收。可实际情况却是:处理“赃物的事又变成了“属地管理,即乡镇的事。而没收偷出来的砂,需要铲车和运输车辆,又规定只能把这些砂倒回砂塘,所需费用都是乡镇承担,也不准变卖赃物作为转运砂石的费用。乡镇在砂石开采税费这个“大蛋糕”上只占有很小的份额,因此有苦难言。

五、执法不力。少数“头脑灵活”的偷砂贼与胆大妄为的开标砂塘管理人员勾结,合伙大肆盗卖国家砂石资源,对于逃税偷运砂石的车辆,执法部门态度是坚决的,打击是有力的。而对于与偷砂车主沆瀣一气、知法犯法、理应罪加一等的砂塘内贼,执法部门却异口同声的说:这不归我们管!

砂石管理要想拨乱反正,就必须对症下药、重典治乱。因此建议:

(一)清理“赃物”。对各处堆放的砂石,由执法部门进行例行检查,无税票者一律视为偷盗的赃物予以没收,由执法部门统一处理。此举对偷砂贼有釜底抽薪之效。

(二)以“砂”养砂。砂石管理税收应取之于砂用之于砂石管理,大幅度加强执法力量,加大砂石管理经费投入,罚没收入返还一定比例给乡镇,给执法人员、乡镇工作人员和参与值班的村干部适当的夜班补贴,以调动积极性。

(三)清除“内贼”。对开标砂塘应收取一定数额的遵纪守法保证金,一旦发现监守自盗,除没收保证金外,另处以重罚,情节严重的应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取消其开釆权。

(四)灵活执法。执法人员除持证执法外,应采取灵活机动的手段执法,车辆、着装应不拘一格,才能使偷砂贼防不胜防。试想,如果公安机关总是要求警察警车出警,着警服追捕逃犯,能完成任务吗?  

(五)降低税费。目前,每吨砂出塘时的费用已经突破百元大关!水利、道路等基建工程施工单位几乎没有利润空间,客观上成了偷砂猖獗的一大诱因。因此,作为国家建设的重要物资,必须将砂石税费强制限定在合理范围内。